2005年1月2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单位有权收回房屋
  萧山沈先生来电:我和丈夫原来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,1999年我们分到了单位住房,当时交了一万多元,没有全产权,单位说要办产权证,可是至今未办成,去年丈夫和我先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,现在单位说要收回我们的房子,请问:单位有权收回我们的住房吗?
  本报作答:公有居住房居住权不能无故解除。要看当时你们和单位的约定,为什么要交1万多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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